威海市危房安全排查隐患检测能力报告
威海市危房安全排查隐患检测能力报告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危房安全评估等级检测鉴定办理过程: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文物、历史保护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系指在设计基准期内不一定出现,而一旦出现其量值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作用)下的房屋安全性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经鉴定为非危房的,应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本)》(城住字〔84〕第678号)评定完损等级。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受理委托
依法受理房屋安全责任人、利害关系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等当事人委托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鉴定。对于特别危险的房屋和需要应急处置的房屋的安全鉴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及时受理,不能因证件资料提交不全等而推诿。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与鉴定委托人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并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资料。
(二)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三)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房屋安全检测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安全鉴定报告填写不规范
包括鉴定依据中结构规范与技术分析的规范不一致;现状图绘制不规范,未真实反映建筑尺寸或搭建物;未明确检测方法;安全鉴定汇总格式不规范;现场检测照片未标识构件位置,或显示检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计算书中抗震等级取值有误等问题。
(二)检测方法及内容不规范
包括构件抽芯与钢筋检测开凿位置重合,对主构件损伤较大;构件的混凝土抽芯检测数量不足;倾斜观测报告的监测点不足;钢筋检测开凿的构件未作封闭处理;未针对不同结构分别进行检测、计算、鉴定;缺少基础、楼面、钢构件、墙体等局部构件的检测内容等问题。
(三)校安工程未做抗震鉴定
个别校安工程缺少抗震鉴定报告内容,未做专门的抗震鉴定。
(四)原岩土勘察报告与现场岩土勘察结果不一致
经对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岩土勘察,发现个别工程存在安全鉴定报告原岩土勘察结果与现场岩土勘察结果严重不一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