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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市办理厂房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标准

发布:2020-12-25 15:50,更新:2024-10-07 07:10

吕梁市办理厂房竣工验收检测鉴定标准

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重要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发生了的转变,使得工程从立项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整个过程都能得到有效的监控,从根本上保证了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的把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规范了各级政府对工程监管方式,实现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宏观监督、全程监督,使得各级政府对于建设工程的监督责任落到实处,避免了在建设施工中“乱指挥”的现象,充分发挥各责任主体的自主性。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把对于工程建设质量的验收工作交给了工程的建设方,在保证其自主性的情况下,使得工程各责任主体能够更好地履行质量责任,从而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使得工程责任主体成为了安全质量问题的责任人,取消了以往的验收模式,使得广大消费者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了法律的依据。

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对策

(一)改变思维模式,增强备案意识

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工程质量验收由原来的验收等级核定变为验收备案的转变,由原来以政府对工程质量的认定为主,改变为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对工程质量评定为主的转变,这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这就要求参加各责任主体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责任,认识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确保质量安全所处的重要位置,而政府监管重点转为监督抽查和对责任主体履职行为的监督,因此,各参建单位要改变以往的思维模式,增强验收备案意识,认识自己的权利和责任,把工程验收备案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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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现状
(一)验收备案不及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必须在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否则将对建设单位处以高额罚款,而目前就我市按规定办理的工程不足50%,造成原因主要是建设单位到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验审手续不能及时,而且还存在地方性的法规与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存在办理时间上的矛盾现象,如工程结算备案工作等,影响了备案工作的及时性。
(二)备案工作认识不到位
有部分责任主体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认识不够,忽视验收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这些责任主体在签署结论性文件的时候,没有经过认真审查就随意加盖公章,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责任单位基本上不组织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对工程情况基本不了解。工程质量,百年大计,工程验收备案是作为政府监管工程投入使用前的*后一道关,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一环,是关系老百姓生命财产的安全。
(三)人员意识淡薄,业务水平不高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但大部分建设单位对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存在认识上的不足,对于备案工作不是很了解,都是交施工单位办理,而施工单位经办人员(资料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不重视备案资料的收集、管理,造成备案材料的缺失,或者存在业务水平低,收集整理的资料结论不符合规范、标准等现象。而作为市场化后的检测机构,为片面追求利益,出具不真实的报告,这些致使验收备案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备案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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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的发展现状:
1.1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因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是一门新兴的行业,其专业的人才、企业的结构以及企业的制度都还不够完善,而且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还不够正确、到位,所以造成了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业的门槛不高。正是因为这样,一些已经获取了检测资格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在管理、技术以及相关的检测设备等等方面,仍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而工作的质量也同样存在着差异性。
1.2 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认识不够正确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通过相关的检测技术、检测设备来检测出建筑工程是不是存在着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社会以及人民利益的有效保证。然而,我国绝大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认识,仍然停留在过去传统的资料能不能过关的*初阶段,甚至愚蠢的认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测仅仅只是表面性的给与建筑工程一份合格的报告而已。而这种不正确的认识,不仅仅严重的阻碍了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顺利展开,更从本质上抑制了建筑业自身的向前发展。
1.3 在市场当中存在着不正当的竞争
在展开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陋习,而这些都严重的导致了不正当竞争的出现。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企业、单位与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虽然看似没有直接的联系,仅仅只是展开检测的企业、单位与被检测的企业、单位,但实际上,两个企业、单位之间又同时存在着委托与被委托的潜在关系。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一些检测企业、单位往往经不住经济条件的诱惑,从而不能够公平的、公正的把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关口,出现一些帮助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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