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危险房屋质量安全检测报告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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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 50292-1999)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安全性鉴定按单个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进行,每一层次分为四个等级,其中鉴定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的分级标准及相应的处理要求如下:
Asu—安全性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不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一般构件应采取措施;
Bsu—安全性略低于鉴定标准的要求,尚不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可能有极少数构件应采取措施;
Csu—安全性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显着影响整体承载,应采取措施,且可能有少数构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Dsu—安全性严重不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严重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 根据结构布置情况,本工程包含1个鉴定单元,分别划分为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及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三个子单元。
关于建筑物危房的治理对策
从上述危险房屋介绍中可看出,要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合理延长其使用寿命,主要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抓好房屋建设前期的设计和建设中的施工质量管理,二是抓好房屋建成后使用过程中的管理与维护。设
计和施工,国家已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和相应措施加以控制,如何抓好房屋使用中的管理与维护,则是一项情况复杂、技术要求高、难度较大的系统工程,也是危险房屋治理和城市减灾所要采取的对策。
什么是危房结构检测鉴定:
1.危房鉴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要求很强的工作,危房的鉴定更应慎之又慎。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的鉴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
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 年。
1.1 危房分类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1.2 鉴定原则
1.2.1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2.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若构件是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1.2.3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应考虑结构老化的程度、周围环境的影响、设计安全度的取值、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危险的发展趋势等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1.3 危险范围的判定
1.3.1 整幢危房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 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几种情况都是属于整幢危房的范围。
1.3.2 局部危房
局部危房是指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要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房屋;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房屋;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因搁栅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房屋;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板倒塌的房屋;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房屋。这些都是局部危房的一些典型特征。房屋投入使用后,有形、无形的损伤无时不在发生,若维修不及时或维护不当,房屋的可靠性就会迅速降低,使用寿命大幅度缩短。在我国,多年来受“重建设,轻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成房屋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工作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往往是房屋功能明显损耗或损坏严重时才进行检查、鉴定,其结果是房屋的使用寿命缩短,维修费用大大增加。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 定期检查,合理维护,是保证房屋各部分处于正常状态所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如通风除尘、防渗堵漏、补强防腐、清除超载及老化物件的更换等,通过及时处置,使其达到新的安全状态,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