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楼面承重检测鉴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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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筑结构抗震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从提高建筑的整体抗震能力上提出加固方案.
当既有建筑结构综合评价为危险房屋且不具备加固使用价值时,应建议拆除.具体处理办法可根据建设部129号令《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执行.
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八十年代建成的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的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活动的有关各方,均应遵守本标准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八十年代(1990年以前)建成的下列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 1,在役的工业厂房建筑; 2,在役的商用租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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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楼层承重检测鉴定的办理流程:
1.0.4 本标准所称结构检测,系指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检测,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地基基础检测,上部承重结构检测,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检测.
1.0.5 本标准所称鉴定是在对检测结果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进行分析评价.
1.0.6 从事既有建筑结构检测鉴定工作的单位分为检测单位,勘察单位,观测单位和分析鉴定单位,以下统称检测鉴定单位.
检测鉴定单位必须具备有效资质并经市建设局对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核定符合要求后方可承接检测鉴定业务.
承接检测鉴定业务的单位必须按各自的资质要求到现场进行调查,检测,勘察或观测测量,并出具相关报告.报告中应包含现场工作时间,工作人员姓名,设备型号及编号等可明晰责任和查证追溯的内容.
2 检测鉴定程序及分级
2.0.1 八十年代工业和公用商用建筑应按下列程序进行检测鉴定及评级(图一). 图一
2.0.2 检测鉴定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对建筑物的现状及相关资料的具体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定检测鉴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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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的初步调查工作内容按《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第2.1.3条执行,由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公共建筑的初步调查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34-2004)的第3.2.3条执行. 2.0.3 检测鉴定方案应有建筑物详细调查内容,明确实测,试验和分析评定等工作要求.工业建筑详细调查应包括《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90)第2.1.4条内容;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的公共建筑的详细调查按《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和《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34-2004)的第3.2.4条按需要选择. 2.0.4 工业建筑的检测鉴定评定应划分为子项,项目或组合项目,评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并应符合《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表2.1.5规定;工业建筑改作公共商用租用建筑或其他的公共建筑的检测鉴定评定应划分为构件,子单元,鉴定单元三个层次,每个层次划分为四个等级. 3 检测工作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