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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幼儿园房屋及学校楼面核载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更新时间:2024-11-27 07:10:00
价格:¥5/平方米
办理用途: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服务项目:全国学校
检测时间:1-3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55-2965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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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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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多层校舍抗震检测鉴定的程序和适用标准
1、多层校舍建筑抗震检测鉴定程序校舍建筑抗震检测鉴定涉及房屋现状质量检测和结构安全与抗震性能鉴定等,特别是结构的抗震性能是由结构体系、结构布置、结构与构件承载能力和抗震构造措施等综合决定的,需要做好检测鉴定的每一步。
2、多层校舍建筑抗震鉴定适用的标准

既有中小学校舍的建造年代绝大多数在1980 年后。按照采用的抗震设计规范不同可分为1990 年之前按《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 —78) 设计建造、1991~2001 年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 —89)设计建造、2002 年以后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01) 设计建造。随着抗震科学研究的深入和震害经验的积累,这3 本抗震设计规范在设防要求、设计方法和抗震构造措施等方面都在不断地完善和提高。所以按不同设计规范建造的中小学校舍的抗震安全性是有差异的,这就提出了按哪本规范来对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鉴定的问题。
中小学教学楼等校舍建筑属于乙类建筑。对于既有中小学校舍的抗震能力评价,不能采取建造时期相应设计规范的要求来评定,而应采用新颁布的《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 —2009) 标准来评定。在这本标准中给出了按不同后续使用年限采用不同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30 年的建筑划分为A类;后续使用年限为40 年的建筑划分为B 类;后续使用年限为50 年的建筑划分为C 类。并给出了各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和抗震措施、承载力验算等要求。对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安全鉴定可采用《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3 —200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2002 ) 、《民用建筑性鉴定标准》(GB50292 —1999) 。对于建造于不同时期的校舍工程的安全与抗震鉴定中的楼面活荷载、风荷载和雪荷载取值则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 —2001)(2006 年版) 的规定。

多层砌体校舍建筑现状质量检测的内容和方法
对于多层校舍房屋采用逐栋进行现状质量检测的方法。既有建筑的安全与抗震鉴定检测,是对被检程较全面的现状质量检测,可为结构抗震鉴定提供的依据和结构计算的参数,所以在检测的抽样中,损伤部位和结构受力比较大的楼层应作为重点,抽验数量应满足有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多层砌体校舍房屋检测应着重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测:
(1) 外观质量普查。既有建筑的质量缺陷会反映在结构的外观质量上。因此,在现场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建筑物的外观质量进行普查。普查内容包括结构构件外观质量与缺陷情况,各层承重结构有无开裂、受损等情况。
(2) 建筑垂直度检测和地基基础评价。

1) 采用经纬仪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工程进行垂直度的检测,以确认该房屋是否存在倾斜和不均匀沉降;
2) 根据结构构件下沉和倾斜等情况,对地基基础进行评价和必要的检测。
(3) 混凝土构件强度检测。采用回弹法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PT50344 —2004) 的抽样检测的样本容量和各房屋混凝土构件的数量确定抽样的数量。对多层砌体房屋则应抽取楼梯梁、承重梁和构造柱等;对所抽取混凝土构件进行碳化深度的检测。
(4) 砖墙材料强度检测。对多层砌体房屋的承重砖墙,应区分楼层和不同设计强度等级等进行砌筑砂浆强度和砖墙块材材料强度的检测。其抽样数量应满足《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GBPT50315 —2000) 的要求。
(5) 现浇构件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数量、间距检测。对多层砌体房屋的楼梯梁、承重梁和构造柱等混凝土构件进行主筋和箍筋配置的数量、间距检测。
(6) 其他损伤情况检查与检测。在全面普查该工程现状缺陷的基础上,对所有的损伤进行仔细检测,比如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等,并分析产生的原因。对混凝土构件的钢筋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根据发现的状况确定是否检测钢筋锈蚀。
(7) 砌筑质量检查。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砌体房屋的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包括砌筑方法、灰缝质量、砌体偏差、留槎及洞口等项目。
(8) 结构构造检查。对进行安全与抗震检测鉴定的所有砌体房屋的构造措施进行检查,包括构件高厚比、梁垫、壁柱、预制构件的搁置长度、构件端部锚固措施、圈梁、构造柱或芯柱等。
(9) 目前房屋实际荷载水平核查。调查各工程各类房间的活荷载和改造情况,为结构安全与抗震能力分析提供的数据。

办理幼儿园检测鉴定报告的必要性:

什么情况下房屋需要做抗震鉴定,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如何?一直比较困扰房屋检测行业人员及有关委托方。笔者近期整理了相关规范和法规依据,发现多处条文有提及抗震鉴定的必要性和适用条件。
首先,国家层面有两处提及抗震鉴定要求。
1.*人民共和国令*148号《房屋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十二条和十六条均有相应规定。
*十二条,已建成的下列房屋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1)《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程;
(2)有重大文物**和纪念意义的房屋程;
(3)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十六条,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2.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20023-2009)*1.0.6条提到。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接近或**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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