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 厂房安全检测 , 厂房承重检测 , 厂房验收检测
哈尔滨市房屋质量(危房检测报告)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哈尔滨市房屋质量(危房检测报告)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应该搞清工程地质情况、土质类别。基础的类型,埋置深度,基础宽度。(对主要部位**采用探坑,取土样确定)建筑设计施工年代及已经使用的年限等。以确定是否可以加层,加几层。 
在地基基础验算中,当实际宽度比计算要求略小,(在10%左右)当地基情况比较好,且采用条形基础的建筑,可采用加强上部结构整体刚度的办法,来保证建筑物上部结构与基础共同工作,使其不出现或减少不均匀沉降(因为对于加层的房屋来讲,决定荷载增大的可能性的主要标准不是平均沉降),这样处理,比加固基础更经济实用。由于基础加固施工教困难,成本高,对于一般建筑物大规模的加固基础在经济上是不可取的。 
2、砖混结构的承重方案处理 
在对于原始资料调查分析基础上,应绘制出承重结构平面图,搞清承重结构形式、材料,根据调查结果,对原有房屋有关主要承重结构构件进行复核验算。对于砖混结构,在北方地区由于防寒保温要求,墙体做得较厚,一般为两砖或更厚些,这样对于承重墙来说,承载力多有富裕,而过去设计房屋中一大部分为横墙承重,对于加层中部分可改为纵墙承重,这样充分利用了原有纵墙及基础的承载能力,避免墙体超载,因为在加层中部分构件超载进行加固较容易,而墙体加固比较困难,而对个别梁、柱的加固比较方便、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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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哈尔滨市房屋质量(危房检测报告)安全检测鉴定单位

工程概况该混凝土结构厂房为单层单跨钢结构厂房,建筑高度为10.950m,建筑面积1080m2,  

厂房纵向全长59.40m,厂房柱距为6.000m,横向跨度12.00m,厂房屋架与水平支撑等连接 

均采用螺栓连接的方法,厂房平、剖面图见附图1、2。 

吊车梁系统构件为预制钢筋混凝土T型梁,吊车梁标高为9.000m,制动系统采用制动板,柱间支撑布置在5~6、13~14、17~18轴线,地坪为钢筋混凝土室内,厂房原设计使用5t吊车,为了生产需要,欲在D、G跨1~12线区域将5t吊车改为10t吊车,需对该区域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为后期有效地进行整治处理提供理论依据,以确保安全生产。 

2 检测的主要内容及分析 

依据检测要求及鉴定需要,结合相关工程实际情况,主要检测内容如下:⑴现场测量构造柱与主梁的截面尺寸与原设计进行复合;⑵现场测量柱子垂直度、柱距、跨度;⑶现场测量牛腿及柱子的标高;⑷现场检测柱、吊车梁的混凝土强度及保护层厚度,布筋情况;⑸柱基础不均匀沉降;⑹对主梁支座处的连接情况等进行检测。 

2.1 检测基本情况 

    对柱子、吊车梁、屋架等可观察到的主要构件进行普查。并在普查的基础上主要检测的内容有柱子倾斜、柱距、跨距、吊车梁标高以及柱和吊车梁的强度检测和局部钢筋探测、还有支撑系统、墙架系统节点连接板螺栓松动、脱落、构件平面外弯曲及锈蚀、墙体产生裂缝等。 

2.2 检测结果与分析 

2.2.1柱子的截面尺寸复合 

(1)、D列2~12线柱子的截面尺寸为:截面为600mm×400mm,1线外露部分柱子的截面为780mm×600mm。 

(2)、G列2~12线柱子的截面尺寸为:截面为580mm×400mm,1线外露部分柱子的截面为780mm×580mm。。 

(3)、E、F列1线柱子的截面尺寸为:截面均为400mm×230mm。 

2.2.2 各柱基础的不均匀沉降检测 

根据原设计柱基础的持力层为②层褐黄粘土,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85kN/m2,通过安徽水利水电对该厂房岩土勘测报告可知:①层为素填土和杂填土,层厚0.60~2.22m,主要由粘性土夹杂少量杂质、碎石组成,其下为流塑状淤泥含大量有机质、腐植物等。从附图3中可以看出,以D列1线柱为基准零点,*大沉降为G列12线点30mm,*大高差G列5线点与12线点为38mm,成果见附图3。 

2.2.3 柱、跨距偏差检测 

其中,柱距以两柱边界尺寸线为标注基准线,检测成果详见附图4、5。 

根据检测结果对柱、跨距*大值为D4~D5之间的-20mm,根据工业厂房可靠性鉴定标准,符合容许变化范围。 

2.2.4 柱垂直(倾斜)偏差检测 

柱垂直偏差超限*大值为D列柱Max=23mm(G11), G列柱Max=15mm(G11),Ht-柱脚底面至吊车梁上翼缘板距离(m)。虽然厂房柱子的垂直偏差虽有部分偏大,但对吊车运行基本无影响,详见附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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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厂房稳定性检测 


哈尔滨市房屋质量(危房检测报告)安全检测鉴定单位厂房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发布时间:2024-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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