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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厂房验厂验收安全检测中心

发布:2020-12-14 14:35,更新:2024-04-28 07:10

普洱市厂房验厂验收安全检测中心

厂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公司应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是起15日内,向市建设局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验收日期和参加单位的名称。 

 

2)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号。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资质等级。 

 

5)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和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中有关质量验收的基本情况及结论。 

 

6)工程甩项的具体部位及甩项后对工程主要使用功能的影响程度。 

 

7)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8)建设、管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及结论。 

 

9)工程竣工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11)施工许可证。 

 

1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13)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 

 

14)监理单位提出的质量评估报告。 

 

15)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 

 

16)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7)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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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既有钢结构建筑物和构筑物:

(1)建(构)筑物拟改变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

(2)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扩建、加层、插层、较大规模维修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

(3)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整体位移;

(4)钢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结构功能退化现象或有明显的变形;

(5)钢结构受到灾害、事故等作用影响,并产生明显损伤;

(6)对钢结构的抗力产生有根据的怀疑;

(7)出于保护要求,需要了解历史建筑的工作现状以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

(8)对建(构)筑物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拟延长建(构)筑物使用年限;

(9)拟对建(构)筑物进行抗震加固;

(10)在既有钢结构附近进行有关活动而可能对结构产生损伤时,活动方与被影响方双方协议需要检测与鉴定;

(11)对重要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钢结构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与鉴定;

(12)其他需要了解结构可靠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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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鉴定工作中大部分面对的是既有建筑,现将有关既有建筑的技术要求归纳如下:1、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重新设计由申请单位确定。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现行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安全情况。(2) 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3) 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4) 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 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
3、 既有结构的检测报告编写过程中遵循以下几大原则:(1) 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2)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3)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历史年代,建筑背景等时代因素相结合,考虑既有房屋对周边建筑及居民的影响,也要考虑建筑实际的当前状况,给申请检测的单位提供中肯适宜的修缮或改造方案,为后续建筑改造或修缮提供数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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