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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检测鉴定 , 厂房安全检测 , 厂房承重检测 , 厂房验收检测
房屋加装电梯楼房加装电梯质量检测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财产和公民的生命安全,加速危险房屋改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的抗震、消防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制度。本规定所称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住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判定。

第五条 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直接管理直管公房的安全;各区人民政府对其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私房实施安全管理;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自管公房实施安全管理(厦门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为房屋安全管理部门)。

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所(以下简称鉴定所)负责本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第二章 安全鉴定

第六条 危险房屋应经安全鉴定确认。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但本章规定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必须申请鉴定,拒不申请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直接委托鉴定所进行鉴定。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九条 房屋装饰、装修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必须申请对其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符合安全条件的,经市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严重损坏的房屋和有险情的房屋,应当先修缮加固,经鉴定所鉴定达到住房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整幢危险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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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鉴定所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受理申请或接受委托;

二调查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

第十六条 对于险情危急的房屋,可以先鉴定,后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按以下分类进行处理:

一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二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无修缮价值,又危及相邻建筑或人身财产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八条 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时,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鉴定人员现场鉴定时,应出示房屋安全鉴定员资格证书。

鉴定所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所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查勘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签发房屋安全鉴定书。属于危险房屋需立即采取安全措施或因故鉴定书未能及时发出的,应立即向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第二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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