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乌海市省级资质出具报告)房屋安全检测鉴定流程:
一、房屋鉴定委托人须提供下列资料:
(1)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证明其房屋产权所属关系的有效证件、租赁合同或证明与鉴定房屋机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件副本;
(2) 有关房屋技术、管理档案材料;
(3)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它资料;
(4) 填写鉴定委托书(即鉴定申请表)并交纳鉴定费用;
二、鉴定程序:
(1)? 接受委托;
(2) 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3) 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4) 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5) 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6) 签发鉴定文书;
四、鉴定技术依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2) 《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J144-2008)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
(4)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字[84]第678号)
(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版)
(6)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4]第129号)
(7)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
(9)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2001)
(1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12)《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3)《建筑地震破坏等级划分标准》(1990)建抗字第377号
(14)《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
(15)《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2006年版)
(16)《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T8-2007)
(17)《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750344-2004)
(18)《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
(19)《回弹仪评定烧结普通砖强度等级的方法》(JC/T796-1999)
乌海市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单位(乌海市省级资质出具报告)本公司(资质证书齐全)(证书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全国业务范围:
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天津,上海,北京,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内蒙古,重庆,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宁夏,福建省,广西省,广东省,深圳,陕西省,青海,甘肃,云南省,辽宁省,海南省,吉林省,黑龙江,西藏。
专业办理从事各类房屋安全检测、幼儿园、学校抗震检测鉴定工作。申办幼儿园需要的房屋抗震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办理;我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工程检测单位,具备建筑工程甲级的综合检测鉴定资质、建筑地基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多项项资质。我公司设职能机构检测科、业务科、办公室、财务科,各科室职责分明、分工明确。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工业厂房安全检测鉴定、本公司资质证书齐全,出具quanwei鉴定报告。办理各类安全检测服务多少钱,一般按平米收费,收费标准是同行业低价格,快速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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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办理民办学校幼儿园,可以找当地房管或者建设部门咨询,或者自己在网上搜索正规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委托对幼儿园房屋的安全鉴定。收费合理,快速有效,
二、那么办理学校幼儿园房屋抗震鉴定哪家
1、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烈度、结构类型和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2、还有很多相关房屋抗震要求,无论是梁的钢筋配置还是混凝土的强度、钢材的抗拉强度都有详细的规范要求和严格的计算公
3、按有关规定,广州市抗震设防烈度为7级,也就是说,房屋设计建设至少能承受烈度为7度以内的地
4、房屋建造过程中、停工续建时或使用过程中,需要加层、插层、扩建,或较大范围的结构体系或使用功能改变等房屋改建时
5、需要对原有结构进行抗震鉴定,内容包括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对原结构体系和构造进行鉴定、按改建结构进行结构抗震验算。
太科工程检测综合评估改建后的结构抗震性能和改建方案可行性,必要时,提出改建方案优化措施和原结构抗震加固措施建议。
办理学校房屋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一般怎么收费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