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芝专区厂房设备楼面承重检测鉴定单位
关于常见的房屋安全鉴定
1、房屋安全性鉴定检测
对象主要为上世纪50年代以后建造的房屋,属于常规的安全鉴定检查,也是房屋安全类型中*常见的一种。鉴定的复杂程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来确定,此类型房屋往往受使用环境的因素而影响。
2、房屋正常使用性鉴定
该类型房屋鉴定侧重考虑是否影响使用人正常的使用性,比如装饰装修破损、漏水、空鼓等现象等。而查勘中更侧重于对图纸的复核,现场的实际环境。往往产权补登或者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等常进行此类型的房屋鉴定。
3、房屋改建结构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房屋主要为改造内部整体结构或者接建新房屋增大荷载等。鉴定的重点就是复核验算,检查其改造前和改造后对房屋整体是否产生了影响,是否满足规范的要求。
4、房屋构件的安全鉴定
此类型鉴定对局部某一单个构件进行安全鉴定,如房屋拆改的混凝土梁、板、柱等单个构件对于房屋的体系是否造成影响,其是否会有破坏发展的迹象等进行详细地查勘鉴定。
5、房屋安全突发事故紧急鉴定
由于地震、火灾、煤气爆炸、受外力影响等造成的房屋破坏需要鉴定人员第一时间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判断出房屋严重受损的程度,并且结合相应的检测项目综合考虑该房屋是否为危房。此类型鉴定需要准备工作做得充分,能够随时进驻现场,有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和补救措施。
6、危险房屋及房屋完损鉴定
在参考规范时,《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 -99)常适用于有一定体系,但材料不合理的房屋,例如年代久远的砖木结构房屋;《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常适用于不规则、不形成体系的非标准房屋。故鉴定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规范依据和鉴定方法。
7、司法房屋安全鉴定
此类型多发生于民事纠纷,由法院给予委托,需要当事人双方给予共同配合鉴定检测工作,特别是对于现场检测工作必须协商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现场检测要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结果应该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认可。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标准,,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和使用管理,预防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专业机构和专家组论证,市建委、市安监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明确了建筑起重机械告知、检验申报、受理、检验、出具报告、验收和取得使用登记证等基本程序,确定了由具有检验资质的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和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依据规则对建筑起重机械施行检验检测的基本原则。现将《厂房经验验收检测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西藏林芝专区厂房设备楼面承重检测鉴定单位第一条为了加强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房屋建筑工地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检测。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
第三条本规定规定的监督检验是指在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或使用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即将达到检验周期,对设备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后,由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建筑起重机械的现场实际状况进行验证性的检验。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结论应作为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检验周期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验的检验周期每年一次;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到达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五条本规定检验内容、要求与检验方法(见附件1、附件2)和监督检验报告(见附件3、附件4)主要依据以下技术标准:
GB 5144-2006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GB/T 5031-2008塔式起重机
GB/T 10054-2005施工升降机
GB 10055-200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
GB/T 5972-2009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T 13752 -1992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196-2010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T 189-200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西藏林芝专区厂房设备楼面承重检测鉴定单位